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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体与圣灵
 乔·克鲁斯牧师 & 道格·巴契勒 牧师       2019-04-03       372

理解罗马书第七章

所谓“矛盾修辞”,是指将意义相反的词语并列使用,以产生特殊修辞效果的表达方式——如“聪明的愚昧人”或“合法的杀戮”。 某些例子甚至颇具幽默意味,如“美的丑陋”、“带工休假”或是“巨型小龙虾”。近年来,在一些基督徒中出现了一个新词组,也同样可以将之归入此类修辞手法的范畴,那就是:“属肉体的基督徒”。“属肉体”和“基督徒” 这两个词似乎根本不应该放在一起。

毕竟,“属肉体的”一词原意是指“有兽性的、感官放纵的、未重生的、体贴肉体情欲的”。 这样一个词,真的能用来形容一个重生的、已经离弃世俗归向上帝国度的基督徒吗?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真诚的信徒认为,用“属肉体”来形容一个基督徒的经历是恰当的。但也有人坚决反对,认为这一称呼自相矛盾,他们否认世上会存在一种既像基督、又属肉体的“怪胎”。

这个复杂问题的核心在于:一个悔改了的基督徒,究竟是受圣灵掌管,还是被肉体支配?这一争议很大程度上源于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中所写下的一段话。在圣经中最得胜、最辉煌的两章(罗以书第6章和第8章)之间,保罗写下了25节经文——正是这25节经文,引发了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神学争论。

为正确理解构成罗马书第七章的这25节晦涩经文,我们必须先简要考察其前后相连的章节。

尽管出自同一位作者之手,但罗马书第6章与第8章中的思想,却似乎与夹在中间的第7章截然相反。在罗马书第6章和第8章中,贯穿着一个宏大的主题——战胜罪。而罗马书第7章,却似乎满纸尽是无奈与挫败。同一个作者,怎么会在寥寥数页之间,描绘出如此截然相反的经历呢?

当我们注意到,在保罗所有其余大量著作中,从未重复过罗马书第七章中所记载的绝望言辞时,这个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就让我们来仔细探究其中的奥秘。

属肉体、卖给了罪?

你能想象,这样的话会出自属灵伟人保罗的口吗:“我是属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14,23,15,24)

这样一个可悲的、被罪恶捆绑的人,与上一章所述的得胜简直是背道而驰。在上一章中,保罗写道:“我们在罪上死了……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我们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既从罪里得了释放……”(罗6:2,7,12,14,15,18)

并且,保罗又如何能将罗马书第七章所描述的凄惨境况,与第八章所展现的被圣灵充满而得胜的经验相协调呢?“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使我脱离了罪和死的律。……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治死身体的恶行……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2,4,13,16)

“属肉体的基督徒”这一论点的关键,正是源于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中的大胆宣告,他说他“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罗7:14)然而在下一章,他却又断言:“体贴肉体的就是死……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6-7)难道保罗是在说:自己不是基督徒,而是上帝的仇敌吗?他是在承认自己是属肉体的、因此注定灭亡吗?绝对不是!

另一方面,若保罗此处描述的,真的是他悔改后的经历,我们就不得不承认,第七章的论述与他其余著作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只要诚实地考察经文,我们便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根本就不是在描述他重生后的属灵体验。我们必须拒绝这样的观念:一个被正被肉体奴役、与上帝为敌、被定罪致死的人,同时还处于得救的状态。那个在绝望中呼求解脱的可怜人,显然从未真正脱离罪的捆绑。

那么,保罗为何要将自己描绘成这种完全受制于罪的状态呢?尽管这里的叙述乍看可能令人费解,但我们确信保罗撰写罗马书第七章必然有其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理由。当我们追随这位忠心使徒的逻辑和思路时,就能完全理解他为何要以这样的方式、在那个特定时刻写下这段文字。

律法与救赎

需要明确的是,罗马书第7章的全部内容,都是在阐释律法以及其在救赎过程中的作用。在前一章,也就是第6章,保罗阐述了“称义”如何因一人而临到世界。

在罗马书的1-5章中所呈现的大部分内容,涉及的都是“因信称义”的这一神学主题,而其核心焦点在于“称义”。然后进入第6章,保罗将讨论延伸至成圣的领域,开始阐述蒙恩得救之人,将有怎样的生命状态。这一章主要描述了完全顺服与得胜罪的图景。

保罗一再强调,上帝所赐称义之恩典的大能,必然使人得胜罪(不违背律法)。上帝真儿女的生命常态,必然表现为持续地拒绝罪,遵守律法乃是真正称义之人必然结出的属灵果实。

然而,尽管圣洁生活与遵守律法将成为每一个真基督徒生命的标志,保罗仍不希望有人误解律法在救赎过程中的特定角色。律法固然重要,却也有其局限性:它不能洁净人的罪,也不能使人成圣。虽然律法指明了上帝的完美旨意,但其本身并不具备救赎的恩典,不能使任何人称义。律法的首要功用,是谴责与定罪,并激发人心对救赎的渴望。然后,它便如同一位慈爱的师傅,引导罪人来到耶稣面前,领受白白赐下的洁净与恩典。

那么,保罗此时做了什么呢?他插入了二十五节经文,精确地阐明了律法在引人归向基督的过程中,所发挥的功用。为了加以说明,他更是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展现了律法如何在他生命中发挥功效。他以回溯的视角述说律法如何唤醒他的良知,使他认清肉体本性的真相;律法对他悖逆行径的深刻揭露,更使他如同被“置于死地”般绝望。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罗马书第七章所描述的,实为保罗尚未重生之时对律法的反应。他陈述的是未重生之心怎样被肉体本性所捆绑,以及在试图遵行上帝律法时所显出的全然无助。保罗层层递进,深刻地陈明了一个人在律法指控与良心责备之下,内心所承受的煎熬。

然而,现今却有许多基督徒认为,保罗在罗马书第7章中所描述的,是一个人悔改重生后的属灵经历,并以此自我安慰:被罪所胜实属正常——因此也是可以接受的。他们这样说:“既然连保罗都没有能力遵守律法,那我们也自然不会因为违背律法而被追责。毕竟,犯罪的不是我们,而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只要我们存着遵行上帝旨意的意愿,即使没有‘行出善来',上帝也绝不会让我们沉沦。”

但若这种解读是正确的,我们将立即面对一个难题:如何调和圣经中数百处明确要求人过圣洁无罪之生活的经文,继续犯罪仍能得救与必须度无罪的生活,这两种观点该如何并存?

你看出这个问题对每个信徒而言有多么严重了吗?很显然,如果此种教义属实,对于那些不愿彻底钉死肉体私欲的人来说,这无疑是天大的好消息——他们只需背诵两节经文,就能以圣经为依据,为任何的不顺服的行为辩护,同时仍能心安理得:“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我所不恨恶的,我倒去做……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面的罪做的。”

反之,若这种解释是错误的,那它无疑就是撒但诸多谎言中最危险的教义之一。为人宽恕上帝所憎恶之事提供正当的借口,其后果之可怕,令人不寒而栗。倘若罪是上帝的仇敌,在上帝那里绝对不可妥协,也绝不能进入祂的国度,那么任何试图使罪在上帝面前变得“可接受”的教义,都足以将数以千万计的人引向灭亡。

法律并未废除

正因为这关键的一章常被曲解,用来支持如此危险的教义,我们必须逐节仔细分析。关于上帝对罪恶行为所持的态度,我们不应存有丝毫的疑问: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上帝。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心灵”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7:1-6)

保罗在此以婚姻法为例,来比喻人与基督的属灵关系。只要丈夫活着,妻子就受到婚姻的约束;丈夫若死了,她就可以自由地另嫁,且不算为淫妇。同样,罪人被比作从原有的关系中被释放出来,是为了进入另一种新的关系。许多人误以为,保罗在此是废除了十诫律法。实则不然,保罗在此所谈论的,是罪人经历悔改、离弃罪恶、与基督结合的过程。律法本身并没有废止,正如保罗所写:“你们……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

第5节清楚地表明,罪人是在堕落本性(罪性)的捆绑之下:“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罗7:5)那他是如何挣脱这足以致死的肉体本性的呢?——“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罗7:4)换句话说,就是借着接受耶稣的赎罪之死,那属肉体的思想已被摧毁。保罗说:“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罗7:6)就可以自由地嫁给另一人——就是基督。

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何保罗说我们藉着耶稣的死,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要理解这点,必须把握经文的语境。从第5节可以明显看出,我们是对堕落本性中所发出的、那被律法定罪的“恶欲”而死,也就是说,因基督的死,我们从内心之中开始恨恶、拒绝、抵挡、厌弃那从堕落本性中发出的欲望——即“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 

在此,保罗揭示了本章核心观点:即“律法的首要功用”是显明罪,揭露肉体的情欲,从而对所有违背律法者宣告死刑判决。所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罗7:4)以及“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实际上是指脱离了被律法定罪的那些恶行。以及从此前因为违背律法而被判的死刑中得蒙拯救。归于基督并没有免去我们遵行律法的责任,而是使我们摆脱了因违背律法而招致的死亡刑罚。

那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由于保罗已经指明,律法的功用乃是指明罪以及定罪,他就必须为律法辩护,免得有人指责律法本身是恶的。所以,他接着说:“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

尽管律法的功用是揭示我们的罪,但保罗在整章中都在为律法辩护,称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且是“属乎灵”的。(罗7:12,14)可惜,许多基督徒却正犯了保罗极力警告我们不要犯的错误:他们或轻或重、以不同程度的敌意,否定了律法在救赎中的作用。

他们不仅拒绝承认律法是完美生活的标准,更否认了它劝人认罪的使命。然而,保罗在书信的开篇部分曾以最为肯定的措辞宣告:没有律法就没有罪,“因为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4:15)不但如此,他更是通过自己与十诫的经历来强化了这一观点:即“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律法与保罗的对峙

现在,我们来到了罗马书第七章的关键转折点——这也正是“属肉体的基督徒”之争议的核心所在。在此,保罗首次论及自己与律法的关系。但请注意,他并不是在讲当下,而是把读者带回到从前,他开始回顾自己与律法初次相遇时的经历。保罗说,那时,我尚未认识罪,因为“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换言之,在那属灵的光照与启示到来之前,他从未意识到自己曾违背律法。

作为犹太公会的教师,保罗无疑精通以色列的所有宗教律法,包括十诫。他自诩遵守了律法的所有条文,已无可指摘。然而,当圣灵开启他的眼睛,使他看清自己所谓的“顺服”仅是流于形式时,一切都变了。他第一次意识到,自己只不过是在遵守律法的字面规定,而他那自以为义的行为,也在真光下显露出其空洞与虚伪的本质。

保罗并未告诉我们,我们也无需知道,这种最初的醒悟在他的生命中具体是在何时发生的。我们只需知道,曾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日,他的眼睛被打开,看清了自己在上帝面前本该有的样子。律法已然完全地完成了它的使命,他清楚地领悟到律法原则的宽广、深邃与全面。在追忆那段内心挣扎与冲突的痛苦日子时,保罗这样写道: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7:8-13)

保罗继续以法利赛人的视角,描述自己初次知罪时的反应。这位声名显赫的宗教教师被揭露为上帝律法的违背者,这对他而言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这种体验如此强烈,以致他只能将之比作:原本在没有律法时,自己活得自在快乐,如今却在律法的光照下,意识到自己的罪责,仿佛突然被律法压垮至死。保罗惊叹于如此公义、良善、纯洁的律法,竟会在他里面激起如此强烈的罪疚感。律法如同高倍放大镜,探入他律法主义灵魂的深处,使罪显得“恶极了(极其可憎)。”

无力顺从

在承认“罪叫我死”之后,保罗随即写下了那段著名的经文——这些话语后来却常被可怕地误用在那些饱受困扰的圣徒身上: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7:14-25)

有些人认为,保罗在这里说“律法是属灵的”, 足以证明他此时已是悔改重生之人。然而本节的后续经文却清楚地表明,他是“属肉体的”,被罪奴役着。罪人承认律法是属灵的,这有什么稀奇?一点儿不稀奇。在世界末时,将成千百万拒绝悔改的人承认十诫真理。但仅仅相信那是真理、仅仅认同律法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付诸实践,切身遵行。而保罗深知这一点。

若论及遵行律法的重要性,没有人比保罗更有发言权。他确实曾为此努力过,本章余下部分充斥着他屡试屡败的记录。可悲的是,基于这些经文,现今却有成千上万的传道人,藉此来劝勉人,说我们不该执着于追求全然顺服的生活,理由是:如果连保罗都觉得行善无望,反而不断作恶,我们又何必为自己的失败而感到内疚呢?有趣的是,这些安抚性说辞的传播者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他们将属灵之事与属肉体之事混为一谈。

还是让保罗亲自来为我们澄清此事吧。在第7章第14节,他写道:“我是属乎肉体的”,之后在14-24节中,他具体地描述了“属肉体”之人的表现。那么,一个处于罗马书7:14-24节之状态的人,将是何等属灵景况呢?是已经重生悔改了,还是处于被定罪的状态。仅隔6节经文,保罗便斩钉截铁地指出:“体贴肉体的就是死。”(罗8:6)

这已经是保罗第三次承认,自己处于致命的定罪之下。在罗马书7:10节,他说:“诫命叫我死。”接着,在第13节,他又指出“罪叫我死。”因为诫命显明了罪。

那么,保罗为什么这么说?难道这位伟大的使徒会对“称义之人”身份理解有误?绝不可能!那正是他的专长所在。他再清楚不过:称义与定罪,根本不可能在同一个人身上共存。在他重生后的书信中,保罗曾数十次宣告,自己已经脱离了律法的定罪与罪疚感。唯独在本章,当他在描述自己尚未重生的经历时,他才将自己置于死亡的判决之下。

知罪却未悔改

保罗此时已经认识了律法的功用,律法使他知罪,为他指明人生的标准。他已经知道什么是善,也渴望行出善来。但是,他尚未学会抓住基督所赐的那得胜罪的大能。所以他才痛苦不堪,甚至恨透了自己所做的一切,他说:“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罗7:15)问题的根源在于他的肉体——他的肉体太软弱,无力顺服。对此,他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罗7:18)

为什么保罗无法凭肉体顺服?因为他常用“属肉体”来形容未悔改的人。在罗马书的7:5节,他说:“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那……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而在罗马书的8:3节,他更进一步指出,律法之所以不能使人得救,是“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一个被肉体辖制的人,根本无法做到顺从律法。虽然他的心里愿意,但“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 这股力量比他行义的意愿更强大——正如经文所说:“把我掳去,叫我服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罗7:23)

再明显不过了:那盘踞在他肢体中、肉体内的“罪的律”,正是那属血气的堕落本性。这一本性将他彻底奴役,逼着他去干自己都憎恶的恶事。最终,从他心底迸发出那句绝望的哀鸣:“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7:24)

保罗在此第四次表明:死亡的刑罚就盘踞在他的身体之中,即他那已经被罪掌控的肉体之中。此刻,一定会有人用第22节作为最终证据,声称保罗在这场与罪交战的败局中已经重生得救:“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罗7:22)他们断言,若非已经重生,没有人会真正爱慕上帝的律法。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罗马书的2:17-18节,保罗明确指出,犹太人对律法有着崇高的认知:“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上帝夸口;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一个人在内心中喜欢律法,或是承认律法是属灵的,这仅仅表明,他在理性层面完全认同律法的原则。事实上,保罗在重生之前,便将律法奉为至高准则,那时,他就是完全相信律法、愿意顺服律法的。然而,因为没有基督在他的生命中,所以他没有成就那美善之事的恩典与能力。

那么,这位使徒那声哀切的呼求是否终得回应?那位可悲的奴隶是否终获自由?他是否终于挣脱了罪律的捆绑?答案是肯定的!就在他选择将自我的意志降服于主的那一刻,枷锁便应声断裂,他那属肉体的本性被钉在十字架上,圣灵接管了他的生命,他便从罪中得了释放。仅仅四节经文之后,我们便读到这奇迹是如何发生的:“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罗8:2)

这是何等戏剧性的转变!但保罗究竟是如何从罗马书7:23节中那捆绑他的罪律下得释放的呢?他亲自给出了答案:“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罗7:25)保罗生命中这个转折点,已被众多知名的圣经学者在著作阐明。以下三段引文可为佐证,它们都确认了罗马书第七章描述的,乃是保罗重生前的状态:

“很难想象,这种观点是如何渗入教会并在其中流行的——即‘使徒在此论述的是他重生后的状态;既然这种状态适用保罗,也必然适用于处于相同状态下的任何人’。这种观点不仅可悲又可耻地降低了基督教的标准,更摧毁了其影响力,玷污了其品格。”(《亚当·克拉克圣经注释》)

“唉,多少人自以为拥有良善与公义,而上帝的真光却显明他们所过的生活完全是追求自己的快乐!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是上帝所憎恨的。多少人过着无法无天的生活啊!他们在昏天黑地之中,自鸣得意;若是让上帝的律法启示他们的良心,象向保罗所行的一样,他们就要看出自己是已经卖给罪恶了,必须治死自己属肉体的心。自我必须消灭。”(《教会证言》卷三 第40章)

“我们已经陷入罪恶的深坑,不能自拔。我们的心是恶的,自己无法改变。……‘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救主曾说:‘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上帝的国’……单单领悟上帝的慈爱,看到祂良善的品格和慈父般的怜恤,这远远不够……使徒保罗认识到这一切之后,感叹说:‘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但他又痛心绝望地说:‘我是属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他渴望得到自己所无力获得的圣洁和公义,喊着说:‘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罗1:29)。历代以来,各处负重之人的心灵,都发出这样的呐喊。其唯一的答案就是:‘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约1:29)”(《喜乐的泉源》第2章 第3段)

顺服罪的律

至此,一些人对罗马书7:25节的措辞,仍可能存有最后一个小小的困惑。有人质疑,既然保罗在同一节经文的前半句里,似乎已经从肉体的奴役下得了释放,为何在后半句又说自己“肉体却顺服罪的律”?正如这段经文所说:“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对于这节经文,尽管措辞看似前后矛盾,但实则并不违背经文主旨。第25节的前半句,保罗先是对“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的绝望给出了简短的插入式回答。随后,在第25节的后半句,他又回过头去完成第23节的论点,也就是论到他被罪的律所奴役的处境。

这种句式在圣经中随处可见。在启示录的20:4-5节,约翰在描述了拒绝接受兽印之人经历的头一次复活后,接着写道:“其余的死人还没有复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这是头一次的复活。”众所周知,“其余的死人”是指要在第二次复活时复活的恶人,而非在第一次复活中复活的人。所以你看,最后这句“这是头一次的复活”,它其实是在呼应第4节的内容——就是那些没有接受兽印的圣徒,他们是在第一次复活时复活。因此很显然,第5节前半句属于插入补充,而最后一句话“这是头一次的复活”是在接续第4节的思路。

同理,罗马书7:25节的后半句,其实是在呼应第23节的主题,跟25节开头部分没有直接关系。要知道,保罗刚刚在第23节达到了整段论述的逻辑与情感上的高潮,深刻地展现出自己处在定罪之下的悲惨境况。

在第23节,他谈到了自己被罪束缚,在第24节,他迸发出渴求解脱的深切呼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随即,在第25节的前半句对这个疑问作答。在作答之后,在第25节的后半句,他用最后一句话,概括了本章核心论点:即,他的心灵上愿意顺服上帝的律,肉体却被迫屈从于罪。“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至此,第七章以失败的哀歌收尾。

事实上,保罗在罗马书中,于第6章和第8章中间插入第七章,这一安排是具有深意的。只有这样,才能预备好读者的心,使之更深刻地体会到一个被罪捆绑之人,若领受了那在恩典之下全然不同的生命,将是何等的自由与喜乐。

在保罗的书信中,他惯于以鲜明的对比来显明福音的奥秘: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罗5:20-21);审判由一人而来,恩典却使许多人称义。(罗5:16-17);体贴肉体就是死,体贴圣灵却得享生命与平安(罗8:5-6)。正是通过对被罪束缚之痛苦的真切描述,保罗才能藉着对比,彰显出被圣灵充满的上帝儿女所拥有的璀璨荣耀。

意志的运用

在结束对罗马书第七章的讨论之前,还有两个重要内容需要阐明。这两点都与我们如何走上一条彻底胜过肉体本性的道路有关。

必须承认,自由意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绝大多数的人都未能充分地认识到,自由意志下选择,对于每个人的得胜蕴含着何等爆发力。无论肉体多么软弱,无论罪的律多么强大,都不能左右上帝已经赋予给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选择——我们完全可以凭自由意志来选择自己的行动方向。这种独立而至高无上的决策力,构成了人与动物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世间再无任何受造物被赋予了这种自由选择权:猴子无法进行抽象推理,它们仅凭本能行动;而人类既能思考,更能选择。

在我们的身心灵中,恐怕再没有什么力量能像选择的力量那样更根深蒂固了。当造物主将自由选择的力量赐予人类时,就已经将个人得救的责任赋予了每个人。尽管堕落的人性本身无力停止犯罪,但每个人却仍然拥有选择停止犯罪的力量。即便是世上最卑劣堕落之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接下来该采取何种行动。

虽然人的自由意志常会因为错误的选择和外界的压力,而变得脆弱不堪。但它依旧是每个人得以启动救赎的唯一途径。必须强调的是:渴望作出正确选择的那个意愿,乃是源于上帝恩典对人心灵的感召。并非所有人都愿意放弃罪中之乐。正因如此,我们才需要祷告说:“主啊,求你赐我愿意悔改的心”。甚至祈求说:“主啊,求祢加添我的信心,使我能相信祢会坚固我的心,并帮助我克服不信。”

我们最大的敌人就是自我。在与罪恶抗争的过程中,最激烈的战斗往往发生在内心的最深处。只有当人愿意降服自我,而选择接受上帝的旨意时,我们才能真正地作出正确的选择。意志控制权的争夺,是每场胜败的核心所在。挣扎并不是罪,受试探也不是罪,悔改并不意味着试探会消失,而是将意志的控制权交给上帝,从而让这场争战终能得胜。正因如此,主耶稣才告诫我们:“总要警醒祷告,免得入了迷惑,你们心灵固然愿意,肉体却软弱了。”(太26:41)

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我们对抗罪恶的决定和初步行动,其本身并不能带来得胜。唯有当我们运用自由意志,主动选择不犯罪,圣灵才会介入,使真正的得胜成为可能。多少时候,我们因为拒绝运用上帝所赐的战胜罪的力量,从而限制了主的作为。我们既有思想,也有自由意志。因此,当我们选择不犯罪、并将这个决定付诸行动时,就是为圣灵开辟了道路,上帝就能立即行动,来对抗仇敌,从而为我们赢得自由与得胜。

那么,在制伏肉体、摆脱罪的权势时,会不会有挣扎呢?当然,在抵挡那与生俱来的悖逆倾向时,冲突将会一直存在。然而令人鼓舞的是,这一努力绝不会以失败告终。当我们运用自由意志采取果断行动的这一天赐武器去对抗仇敌时,上帝必使我们常常得胜,且得胜有余。

立定心志

保罗并不希望我们长久停留在第七章所描述的痛苦挣扎中。这段经历虽是必经之路,却非基督徒的安居之所。当律法让我们看清自己的软弱与无力,并将我们引向基督的洁净之恩和得胜大能时,我们与律法的关系就发生了转变——那种“明知该做却做不到”的矛盾从此便不复存在。

虽然第八章仍在谈论律法——同一部律法——但那无力遵守律法的挣扎已然终结。那原本抗拒律法的属肉体的心思,如今已转变为属灵的心思。作为亚当的后裔,我们仍将带着堕落的本性,直到基督再来时我们被改变为荣耀之体时;但已重生的心思不再被迫去顺从那堕落的本性。圣灵的大能使每个基督徒都能选择不犯罪。借着每日向自我与罪死,那被上帝称义的信徒,就得以胜过堕落本性中犯罪的倾向,活出全然顺服上帝的生活。那位在肉身中为罪定罪的主(for sin,condemned sin)(罗8:3),如今正在我们里面成就一切律法公义的要求,使顺服不仅成为可能,更成为一种荣耀的特权。感谢上帝!

可能很多人并不知晓,人们所熟悉的“嘉年华”(carnival)一词,它源自拉丁文“carne”,意为“血肉之躯”。在公元400年左右,罗马的斗兽场内常常座无虚席,观众们蜂拥而至,为要观看血腥的角斗。这种残酷血腥的娱乐,包含观看人类与野兽的生死搏杀。每当有人或野兽惨遭杀戮时,看台上便爆发出阵阵狂热的喝彩与尖叫。这正是“嘉年华”一词的由来。

然而有一天,当斗兽场内正上演一场血腥的角斗时,一位名叫特勒马科斯(Telemachus)的叙利亚修士忍无可忍。他为人命被如此轻贱而深感悲愤,于是毅然跃入厮杀正酣的竞技场中央,高声呼喊:“这是错的!必须停止这种暴行!”由于他打断了这场“娱乐”,罗马皇帝下令将他刺死。他殉道而亡。

但正是他的勇气和牺牲,在有识之士心中点燃了良知的火种。历史记载,他的牺牲导致斗兽场上座率逐渐下降,最终彻底停办。为何如此?只因有一个人敢于向这邪恶的血腥狂欢说“不”。基督徒也是如此——无论世俗舆论如何迎合人性中堕落的欲望,基督徒却不可随从肉体,而要随从圣灵行事。我们必须挺身反对罪恶,即使这需要付出代价。

但好消息是,尽管我们每个人都要经历罗马书第七章中如同旷野般的试炼,但我们都可以进入第八章所描绘的应许之地。让你的灵魂尽享那美妙的自由、得胜和被接纳为上帝儿女的喜乐。那是最美好的安息之所,值得你永居不移。保罗在此以最优美的言辞、最无保留的话语,描绘了那些被圣灵掌管之人的喜乐与安稳。请反得默想这些经文,因为它们如此精妙地描绘了上帝渴望祂每个儿女时刻彰显的生命体验:

“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上帝的人得益处……因为他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他儿子的模样……上帝若帮助我们,谁能敌挡我们呢?上帝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然而,靠着爱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胜有余了。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上帝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罗8: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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